一般合伙的定义与特点
所谓一般合伙,一般就是由各合作伙伴订立合伙协议,一同出资、一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,并对外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。一般合伙具备如下特点:
1、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伙伴,一同订立合伙协议。假如只有一个主体,没办法设立合伙企业,只能设立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。同时,合作伙伴的人数没上线,但假如设立公司,则有肯定限制。
2、合伙是一种一同经营体。全体合作伙伴一同出资、一同经营、共享收益、共担风险,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同时在合伙企业的名字中不能用“有限”或“无限责任”字样。所谓无限连带责任,有两层含义:第一,是无限责任,没任何责任范围的限制,责任人有多少财产,就要承担多少责任,这是相对于企业的有限责任性质来讲的。第二,是连带责任,也就是假若只有一个合作伙伴有资产,即便其他合作伙伴全部亏得乱七八糟,债权人可以向所有合作伙伴追偿,也可以只找某一个合作伙伴追偿全部债权,这个有资产的合作伙伴就要承担所有些责任。
3、合伙是人合企业。主如果基于合作伙伴之间的人身信赖程度而设立的企业,是相对于资合企业而言的。人合企业的联系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信赖。
4、合伙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。合伙的目的是为了营利,为了赚钱。